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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上各国把软件作为专利来保护的立法和实践已经基本成熟。在我国现行的软件法律保护体系中,《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只规定了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但并没有排除专利法对软件的保护。我国专利法第二条概括性的指出了可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即“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1款更加详细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也必须是符合这一款要求的新的技术方案。可见,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没有将计算机软件的软件排除于专利法保护范围之外,使得我国软件的专利法保护有了相对灵活的空间。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若干问题”第2部分中对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做了具体规定。如果一件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了技术手段和能够产生技术效果,就不能否定该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软件的专利保护保护软件的算法及其思想内容,这些是著作权保护无法比拟的。但软件的专利保护也有它自身的缺点:
1、软件的开发者申请专利,专利的技术材料就必须公开,这是开发者不愿看到的。
2、软件开发者申请专利需要支付费用,而且获得专利后每年还需要支付一定的维持费用,从经济角度考虑,不能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软件开发者是不会选择专利保护的。
3、软件开发者申请专利保护需要符合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条件,符合这些条件的软件在软件产品中还是占少数的。
4、专利的申请及审查需要两三年的时间,有些软件市场生命周期较短就不适于专利保护。但是对于系列软件的开发商而言,每一版本的软件虽然市场生命周期不长,版本升级也只是对原有软件的不断完善,软件的核心技术方案是不变的,这类软件还是适合申请专利保护的。
在软件企业谋思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时候,如何去度量和分析进行那种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是需要结合市场和技术特点进行有效的专利分析、市场分析进行综合评判进行。鉴于我们多年在软件侵权诉讼领域内的经验来看,合理布局知识产权保护才能有效解决和处理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欢迎您就计算机软件是采取著作权保护还是采取专利权保护的问题与我们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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