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刑事保护伴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加强不断形成了有力的操作依据。本文就从时间的角度去重新认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刑事保护进程。
1997年刑法具体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以来,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成为司法机关面临的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发布了若干司法解释,主要包括:
1.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004年12月22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2005年10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4.2007年4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5.2008年6月2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6.2011年1月1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通过上述司法解释的发布,司法机关几乎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进行了逐字逐句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在内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定罪量刑标准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仍处在不断调整之中,下面就涉及定罪量刑的几个主要方面对司法解释的逐步发展和完善加以说明(涉及上述6个司法解释的名称分别用文件1-6指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