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涉及金额巨大,亦是美国特色,完全的将此类案例照搬在国内恐难有立足之地。笔者引述此文的目的亦是通过这个赔偿的案例来认识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与赔偿关系;
在我国,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可以通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软件商业秘密、软件专利三种方式进行立体保护,而目前国内的研发水平多处于照搬硬抄的水准,所以多数软件以著作权形式进行确认和保护,所以造成国内申请软件著作权不需要太多的审核和手续,基本提交符合条件后就可以获得,而在这种状态下所获取的软件著作权一旦在法院开战,其难度和风险顿然暴露。针对此种情况,亦不用过多的怀疑和排斥法律之基本精神。这是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
通过设置合理的软件保护方式,我们就可以慢慢的靠近上述苹果的案件。但我们不得不需要综合设置有效的保护方式,并在实际诉讼过程中精准的掌握软件侵权赔偿标准。
按照我国国内相关的法律,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标准如下执行:
《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从以上规定来看,我国软件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和商标、专利一样有三种方式:1)被侵权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2)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收益,3)法定赔偿。具体计算也和商标、专利相似,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有更为明确的计算方式。
关于被侵权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四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这里列出了一个计算公式:侵权复制品销售量×单位利润,在实践中比较好适用。实际上还有更好计算的方式。软件侵权一般最终用户侵权的情形比较多见,从较早以前微软起诉亚都,到后来A装饰公司被国外软件公司起诉,这些案件都是最终用户侵权。最终用户侵权赔偿是很好计算的,侵权人使用了多少个侵权软件,就使被侵权人少卖了几个正版软件,被侵权人损失就好计算了。正版软件的市场价格是固定的,软件开发完成后,其复制成本几乎为零,所以只要证明侵权人使用了多少个盗版软件就可以了。在A装饰公司的侵权案件中,判决赔偿原告Autodesk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49万元就是这样计算的。因为他们使用的软件价格比较高,所以赔偿的数额比较关于法定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解释做出限制,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应当参照一些情节综合确定。
关于合理开支,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和商标侵权赔偿的相关规定一样,软件侵权也明确规定律师费可以作为合理开支。
依软件权利的保护力度与侵权力度来确定合适的赔偿金额
依据我们常年操办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的案例来看,确定合适的赔偿金额其取决的因素主要由三个层面来决定,分别为:权利保护的力度、侵权的方式和力度、证据的支持力度。这三个层面相互交叉,其运用的效率主要由操办案例的律师掌控,有着稳定和立体的保护方式,确定侵权方式和侵权规模、力度,精准掌握软件侵权证据链条这是案例成功不可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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