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计算机软件侵权证据公证调查
当事人自行收集的证据,有时受到客观时间、 地点、 条件的限制, 很难全面地反映事物的全部信息, 如证据取得的过程、 时间、 地点等的反映; 再如, 存在于因特网上的侵权软件, 因软件的脆弱性决定了其作为证据保存及证明其存在时期的难度。 此时, 由公证机关对证据及收集过程等予以公证, 以证明被收集的证据之客观性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国家对此也有专门的规定。
目前, 对软件侵权公证收集证据上, 争议最大的是公证员何时亮出自己的身份。 实际的做法有三种,一是,从公证工作的开始,就表明公证员的身份。此做法最大的障碍是,当被调查人是侵权人时,其会权力地阻挠证据收集,甚至会销毁证据。
二是,获取调查结果时,告知被调 查人公证员的身份。采用此法,有时也会发生上述问题。三是不告知身份,直接出公证书, 此最大的问题是,在法庭上,侵权人将以公证程序不合法为由抗辩,以否认该证据的效力。 考虑到当前执法环境的状况, 在此问题上法院的要求不是很苛刻。 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据, 一 般均认可公证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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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3-21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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