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 19 条之规定,著作权侵权纠纷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后,当事人须缴纳诉讼费用,提交证据;还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
原告主体适格的说明
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即原告是否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及时让其退出诉讼。如果不符合条件的原告不愿意退出诉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其中的关键,是认定起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以最常见的著作权合同纠纷和著作权侵权纠纷为例,分析如下:
(一)著作权合同纠纷
原告必须是著作权合同的主体,否则无权提起著作权合同之诉。这里说的著作权合同,可以是著作权转让合同,也可以是著作权许可合同;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可以是双方以签字盖章方式签订的规范合同,也可以是通过电子邮件、QQ 聊天记录乃至微信来往达成的合意。
(二)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必须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享有人,否则无权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在这个问题的解析上,著作权侵权案件比合同案件复杂得多,具体分析如下:
1.作者
作者通常是著作权人,有权提起侵权之诉。但是,作者与著作权人身份发生背离的情形也不少见。在这些情形下,如遇著作权侵权发生,作者无权起诉。比如:
(1)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等特殊作品。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委托人或者作者所在单位享有权利的,作者不是著作权人。
(2)著作权转让。著作权人依法转让著作权后,其著作权依法由受让著作权的人享有。如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在转让前,则由原著作权人起诉;如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在转让后,则由受让人起诉。值得一提的是,司法实践中遇到一些未转让著作权、只转让诉权或维权权利的情形。大陆法系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诉权是派生于实体权利的,不转让实体权利,只转让诉权或维权权利是无效的。
(3)著作权许可使用。根据许可使用的类型不同,有权起诉人的身份相应不同。
《商标司法解释》第3 条规定,《商标法》第40 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3类:①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②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③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第4 条规定,《商标法》第53 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虽然《著作权司法解释》中没有类似规定,但《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关于商业秘密部分有类似规定,可见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在许可使用上的原理是共通的。著作权纠纷诉讼司法实践中,对许可使用的把握参照适用《商标司法解释》第3 条、第4 条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著作权许可使用通常出现在影视作品版权贸易中,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①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部分共有人对外许可使用的情形下,被许可使用人能否合法继受权利,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一致。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 条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因此,涉及争议作品是合作作品的诉讼是必要共同诉讼,合作作品的作者均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合作作品作者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作者下落不明,或者利用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84 条的规定公告送达。涉及争议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其创作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因此,作者仅对其享有著作权部分主张权利的,不是必要共同诉讼。在这一解答的指导下,北京地区法院大多认定部分共有人的对外许可无效,被许可人不享有诉权,因此不能起诉。在已经受理的情况下,将被驳回起诉。
但是,有些地区的人民法院(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环球城市制片公司诉上海沪声音像有限公司、曾扣亮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援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 条,认为部分共有人可以单独行使权利。该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 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②著作权人独占许可他人使用后,自己便无权使用。因此,在独占许可使用期内,即使发生侵权行为,也没有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害的只是被独占许可使用人的利益。只有被独占许可使用人有权起诉索赔,著作权人无权起诉索赔。但著作权人仅起诉停止侵权的,应当受理。
③再许可、转授权必须有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如果著作权人没有明确授予再许可、转授权的权利,则被许可人无权将获得的权利转授他人。在此情况下,被转授权的主体因授权链条不完整,不能取得权利,无权起诉。
2.著作权人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中国音乐 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等,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著作权人的授权,以信托方式管理著作权人的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著作权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取得著作权的人
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其中的财产权部分可以继承或者遗赠。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著作权的人有权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