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著作权纠纷诉讼中,被告主体适格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有明确的姓名、名称或者字号、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2)与原告就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民事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在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中,被告一般是实施了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是违反著作权合同义务的合同相对方。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网站侵犯著作权的情形,但是网站本身(如“搜狐网”、“新浪网”)并不是法律主体,不应成为案件的被告。如果网站上存在侵权作品,则应以网站所有者或实际经营者为被告。此外,原告在起诉时应尽可能明确具体的提供被告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使法院得以通过身份和处所两个要素固定明确的被告,否则将造成诉讼无法进行。
被告主体适格除有明确的被告外,还应被告正确,即被告必须与原告起诉的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起诉时原告必须有证据证明与被告就本案确实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牵连,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著作权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网络侵权为例,确定网站责任人身份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一般来说应当注意两点:
(一)网站所有者
网站所有者指的是网站的备案人。网站备案人身份查询,可以登录互联网,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 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免费查询。
(二)网站经营者
对于所有者不明的网站,或者经营者与所有者不一致的网站,可以通过该网站*的“关于我们”、“联系我们”、“版权所有”等栏目进行分析,或者通过该网站显示的地址、电话、业务、收款人进行分析,以确定网站的实际经营者。
值得注意的是:
(1)如果网站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身份确定涉及关联公司,则应对各关联公司与网站的关系进一步分析。如果网站所有者或经营者的身份确定涉及法定代表人和公司,也应对法定代表人及其公司与网站的关系进一步分析,以免错诉被告。
(2)如果网站显示的信息足以证明某公司是该网站的实际经营者,虽然其并非该网站的备案者,也可以依据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其为网站经营者,将其列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