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中文字库字体的作品属性和创造性分析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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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中文字库字体的作品属性和创造性

汉字字体在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保护,是将有独创性的书法作品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计算机中文字库字体的属性和保护范围问题,一直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存在较大争议。单字的使用最终尚无确定性结论,需要通过个案进行所用单字的独创性认定。


计算机文字库字体作品的数学

[案例]

 “飘柔”二字是否具有独创性

某字库公司诉某公司侵犯著作权 案

某字库公司长期致力于多种中文字库字体的研究开发,其表示字库中每个单字均是基于独特的笔画、构造、顺序而创造,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某字库公司发现某公司未经许可在产品的包装、标识、商标和广告中使用倩体“飘柔”二字,起诉请求判令其停止使用,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合理支出,公开致歉,消除影响。

某公司辩称,文字是信息传递的主要载体,是具有实用价值的工具,对字库字体的保护,应保持适当的限度,以免影响几千年来文字基本功能的正常发挥。字库字体仅为借助技术手段完成的机械加工劳动,不能产生新的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某字库公司针对涉案字体没有实质性的艺术贡献,对字库及其中的单字不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此外,“飘柔”二字系委托设计公司进行设计,设计公司购买字库软件使用,某公司为设计产品标识已向设计公司支付了制作费,对设计结果的使用不侵犯某字库公司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中所称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对字库的整体性复制使用,尤其是与软件的复制或嵌入相配合的使用行为,可以认定著作权侵权成立,但将其中的每一个单字都确认具有独创性,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据不足。因此,无论达到何种审美意义的高度,字库字体始终带有工业产品的属性,是执行既定设计规则的结果,受到保护的应当是其整体性的独特风格和数字化表现形式。

对于字库字体,受到约束的使用方式应当是整体性的使用和相同的数据描述,其中的单字无法上升到美术作品的高度。从社会对于汉字使用的效果来讲,如果认定字库中的每一个单字构成美术作品,使用的单字与某个稍有特点的字库中的单字相近,就可能因为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必然影响汉字作为语言符号的功能性,使社会公众无从选择,难以判断和承受自己行为的后果,也对汉字这一文化符号的正常使用和发展构成障碍,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独创性的初衷。

另外,本案中某公司并未直接使用字库软件,真正对此加以利用并获得利益的是设计公司。设计公司购买字库软件,与某字库公司形成合同关系,而某公司作为设计结果的用戶,只是直接使用了设计公司的最终设计成果,即便其中有设计公司选择的字库中的单字,某公司也没有对字库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对于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某字库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理由主要为:字库公司在将字库产品销售给设计公司后,应当知晓设计公司的使用目的,故构成权利用尽。


[分析解答]

基于汉字不能改变的基本结构及其实用性功能的要求,对汉字字体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应比通常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有更高的独创性要求。

本案中某公司并未直接使用某字库公司的字库软件,真正对此加以利用并获得利益的是国外一家设计公司。设计公司购买某字库公司的字库软件,与其形成合同关系,如设计公司的使用方式超出了某字库公司明示限定的范围,或未通过正常途径取得和使用软件,某字库公司亦可起诉设计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或者侵权。而设计结果的最终用户向设计公司支付对价,获得设计成果,对其中字体是否为侵权或违约使用,难以知晓,也没有因此获得不当利益,要求其直接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从使用方式的角度看,设计公司在进行设计工作时,从字库中挑选符合用户产品特点,形态适用的单字,在此基础上加以设计,制作包装或广告用字,其间对单字的选用不仅有针对美术作品的美感考虑,还以其选择行为构成对字库软件的使用。而最终用户只是直接使用设计公司的设计成果,即便其中有设计公司选择的字库单字,用户也没有对字库本身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

某字库公司以现有方式廉价销售字库光盘,明确未经其许可,不能进行商业性使用,但购买字库光盘的用户中大量为广告设计公司等需要对字库字体进行商业性使用的客户。广告设计公司及大公司等商业用户也希望减少交易成本,稳定使用结果,不希望自己的使用行为给已形成规模的产品带来法律纠纷,只要销售价格在能够接受的范围内,用户是能够接受的。希望本案能够促成计算机字库的生产方和使用方达成新的、便于操作的盈利模式,平衡两者利益,也在字库字体的法律性质认定上有所突破。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字库公司与游戏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确认作为字型轮廓构建指令及相关数据与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指令代码的结合的计算机中文字库,应作为计算机程序而不是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认为:字库,属于计算机系统软件的一种,应当认定其是为了得到可在计算机及相关电子设备的输出装置中显示相关字体字型而制作的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属于计算机程序。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字库的字体并非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认为,字库运行后产生的单个汉字如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时,可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但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汉字来表达思想和传递信息。其认为,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运行后产生的字体和字库属于不同客体。

上述意见使单字使用是否侵权的结论处于不确定状态。将字库中的单字作为独立的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存在诸多无法解释的矛盾之处,也使判断标准和范围难以确定。,尤其是美术作品的实质性相似问题,仅以不能禁止他人正 当使用该汉字来表达思想和传递信息作为限制,比较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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