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绎作品著作权保护法律解读及案例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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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创作的演绎作品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虽然法律规定翻译、改编他人作品的演绎作品行为需要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人的侵权,但演绎作品的创作人对于新创作的作品也享有新的著作权,如果其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了演绎作品,则构成对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侵权,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可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其对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乃受到法律保护。当然,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主张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演绎作品著作权保护

[案例]
甲公司诉乙公司、吕某侵犯软件著作权案

甲公司是easysite内容管理系统4.4 软件(以下筒称涉案软件)登记著作权人,涉案软件包括:(1)适用BSD 协议的开源代码;(2)适用GPL 协议(传染性协议)的开源代码;(3)第三方商业代码;(4)甲公司自行开发的代码。乙公司、吕某使用涉案软件为其客户开发网站。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吕某侵犯著作权,乙公司、吕某辩称涉案软件无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软件含有原告独创内容,原告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涉案软件是在开源软件、商业软件基础上再创作形成的新软件,再创作过程朱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充分授权,属于著作权法理论上的“非法演绎作品”。在原作品基础上进一步演绎创作新作品,应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即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违约或侵权,原作品著作权人有权提起违约或侵权之诉。但“非法演绎作品”是新作品,除原作品的独创性外,还包括了再创作过程形成的独创性作品。当“非法演绎作品”遭遇侵权时,应当允许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提起侵权之诉并获取赔偿,以保护著作权人的独创性劳动,制止下游侵权行为,实现利益平衡和公平正义。法院据此判决二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被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分析解答]

2001 年以及之前的《著作权法》第4 条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版权局《关于(侵华日军投降内幕>一书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1998 年)认为:“《著作权法》第4 条所称‘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仅指内容非法(反动、淫秽、宣扬迷信等)的作品。如果内容不违法,仅仅是出版、传播方式非法或不符合有关出版规定,则不是《著作权法》第4 条所称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010 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4 条对原《著作权法》该条进行了修改,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从以上法律修改的过程来看,对于“非法演绎作品”,需要特别注意区别看待“非法演绎作品”创作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创作过程中的独创性劳动,而不应将两者混为一谈。如因非法演绎作品创作过程的违法性而否定独创性,则将使其著作权人难以制裁“非法演绎作品”的下游侵权行为,以致放纵侵权行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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