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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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他人作品,在内容选择或结构编排上具有独创性的,构成汇编作品

《著作权法》第14 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准确理解这一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汇编的对象可以是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如作品),可以是作品的片段,可以是没有独创性的材料(如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也可以是数据。比如,根据《著作权法》第5 条的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均可自由复制和传播。但是,把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按一定的标准选择出来,按一定的结构编排起来而形成的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或者学生常用法律法规汇编,如果在内容的选择和结构安排上具有独创性,则可以成为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不在于汇编对象本身,而在于对汇编对象的选择和结构编排。

(1)内容选择。如果汇编者不加选择,把某一领域或某一时段的法律法规一网打尽,或者仅以发布机关不同作为选取标准,则该种选择没有独创性。如果汇编者按照自己对针对性、重要性、关联性的理解,从中选取特定的法律法规,则其选择具有独创性。
(2)结构安排。如果汇编者仅仅按照生效时间顺序、拼音字母顺序、汉字笔画顺序进行编排,则其编排过程无独创性。如果汇编者按照自己的理解,在编排过程申体现自己的个性,则其编排过程具有独创性。
(3)内容选择、结构编排的独创性,具备其一即可。即使另一方面无独创性,也不影响汇编作品整体的独创性。

汇编作品著作权权利主体具有双重性。

(1)如果汇编对象是作品,则汇编对象的著作权仍归其原著作权人享有,不因汇编行为而导致权利归属转移。此时,汇编作品的独创性可分为两部分:一是汇编对象的独创性;二是内容选择、结构编排的独创性。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也因此分为两部分:原作品著作权和汇编过程产生的著作权,其权利分别归属原著作权人和汇编人。他人如欲使用该汇编作品,必须经原作品著作权人和汇编人双重许可,否则,原作品著作权人和汇编人均可就其各自享有权利的内容起诉。但任何一方均只能就其创作的内容主张权利,而无权就对方创作的内容主张权利。

(2)如果汇编对象不是作品,是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或者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则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仅体现在汇编过程中,其著作权由汇编者完全享有。

汇编作品

[案例]
原告 z 杂志社诉被告 Q 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诉称:原告 z 杂志社在《打工》杂志刊载的文章页 面的右上角声明,本刊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2005 年10月13日至11月7日,被告 B 公司在其经营的中国创业招商 网刊载了《聪明打工仔:帮人代领工资月收 4000 元》等 27篇文章且未署作者姓名,上述文章曾刊载在原告《打工》杂志2004 年第4期到 2005 年第16期上。

被告辩称:被告确实在其经营的招商创业网上转载了原告 19期杂志上的27篇文章,但涉案文章分别刊载在各期《打工》杂志,并没有单独汇编成册。被告没有在网站上使用原告任何一期杂志独创性的编排体系,且原告也没有取得涉案 27篇文章的著作权,因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出版的《打工》杂志登载了各文章作者投寄的稿件,原告按照其独特的编辑方式,将不同作者的稿件汇编成各期杂志,原告仅对各期《打工》杂志所采用的独创性的编排形式享有汇编作品著作权,而对杂志刊载的文章并不享有著作权6被告在中国创业招商 网上刊载了原告《打工》上的27篇文章,但并没有使用原告独创的汇编形式,故被告并未侵犯原告对《打工》杂志享有的汇编作品著作权。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分析解答]

以上案例表明,作品的著作权产生于独创性,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产生于汇编过程中,即内容选择或结构安排。在本案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是对文章的选择和编排(整期杂志可以体现此种独创性),而非单个的文章本身(如无相反证据,单个文章的著作权仍归其作者享有》。被告仅使用了27篇单个的文章,但未使用整期杂志。即使被告构成侵权,也是侵犯了27篇文章作者对单篇文章享有的著作权,而没有侵犯2 杂志社对杂志享有的汇编作品著作权。因此,对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分权和汇编过程(内容选择和结构编排)的著作权,才能准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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