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纠纷的审理现状是著作权司法实践的宏观反映,有助于我们了解著作权案件的整体情况。古人云:“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在办理具体案件时,也应当了解著作权案件的全貌,以便合理设计诉讼策略。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为例,著作权纠纷的审理呈现以下特点。
1.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网络著作权案件迅猛增长
随着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著作权民事案件的数量也在迅猛增长。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为例,2012 年新收知识产权案件2580件,其中著作权案件2210件,占新收案件总数的85.7%。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著作权案件已经在著作权案件中占绝对优势。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为例,2008 年涉网著作权案件为749件,占到所有案件的75. 1%;2009 年涉网著作权案件达到 937件,占到所有案件的86. 5%: 2010 年涉网 著作权 案件数量为1242件,占到所有案件的94. 4%。毫不夸张地说,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著作权案件已占绝对优势;在著作权案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已占绝对优势。
2.技术变革和经营模式创新日新月异,新型、疑难、复杂案件层出不穷,案件审理难度前所未有
近年来,互联网飞速发展,数字图书馆、视频分享、搜索引擎、链接服务、博客、微博、微信等新产品不断更新换代,著作权案件成为新技术和新经营模式交织的典型代表。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给案件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人民法院不断推进对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探索,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
3.自然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较少,单位作为原告发起诉讼占绝大多数
个人一般为文字作品的作者,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演唱者、表演者,软件著作权人等。个人起诉的案件占所有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10%左右,其中尤以文字作品著作权人为主,少量涉及软件著作权作者、音乐作品作者。虽然在涉及著作权纠纷中,原告是个人的情况并非罕见,但因音乐作品、影视作品、软件作品的著作权基本上掌握在法人单位手中,总体上看,著作权案件仍是单位作为原告的数量较多。
4.侵权案件多,合同案件少,以未经许可传播他人作品、制品为主要表现形式
这类案件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网络对传统媒体上发表、使用作品的相关权利人的侵权,即未经作者或其他权利人许可,擅自将作者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在网上传播而引发的纠纷;二是将他人论文、各类图书及文章、期刊版式等数字化后收入其数字资源库,然后提供在线阅读或下载服务,如相关作品权利人对数字图书馆经营者提起的诉讼;三是未经权利人授权,将影视作品、音乐制品等进行编辑、整理予以传播,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电影、电视剧、音乐作品提供在线播放或下载服务产生的纠纷。侵权案件多、合同案件少,表明著作权领域“先付费后使用”的习惯还没有普遍建立起来。
5.案件调解、撤诉率稳中有升,多数纠纷得以调解解决
随着司法实践对审判规律认识的深化,不断有新型、疑难案件变成常规案件。常规案件的增多,使得著作权案件的调解、撤诉率稳中有升。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为例,近年来著作权案件的调解、撤诉率基本保持在60%左右。2006 年调撤率66.9%,2007 年调撤率60%,2008 年调撤率28.3%,2008 年调撤率63.8%,2010 年调撤率71. 4%,2011 年调撤率79.1%,2012 年调撤率75. 6%。高调撤率提高了著作权纠纷的解决效率,有效促进了技术进步、产业发展和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