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诉讼案件范围及管辖地的确定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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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及管辖规则如下:

(一)受理范围

根据《著作权司法解释》第1 条、第3 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1)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2)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3)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以上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可以到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要进行审查:(1)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2)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对于法院做出的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原告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 10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不予受理裁定发生效力。

(二)管辖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管辖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地域管辖

(1)一般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 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因著作权侵权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此处的“侵权行为”,既包括复制行为,也包括发行行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等。以图书侵权为例,作者可以起诉侵权图书的作者,可以起诉侵权图书的出版社,也可以起诉侵权图书的销售商,也可以选择一两个环节起诉。如果作者同时起诉了销售商(书店),则书店的地址可以成为案件地域管辖的连接点,书店所在地法院有权管辖。

(3)因著作权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网络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管辖,侵权行为地一般是指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详细分析请见本章“管辖权异议”部分。

2.级别管辖

《著作权司法解释》第2 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均有权审理著作权案件,但并非所有的中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著作权案件,也并非所有的基层人民法院都无权审理著作权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案件的权限,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而定。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新近成立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均有权审理著作权案件,海淀区、朝阳区等所有的城六区人民法院均有权审理著作权案件,大兴区、房山区等部分郊区人民法院也获得了审理著作权案件的授权。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授权是动态调整的。如缺乏相关经验,权利人在起诉前应向当地人民法院咨询。

如果某地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均有权审理著作权民事案件,则该三级法院之间的级别管辖一般以诉讼标的为根据,具体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为准。2010 年 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现将其中与著作权有关的部分摘录如下: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

八、本通知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


3.移送管辖

(1)地域管辖的移送。《民事诉讼法》第36 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级别管辖的移送。《民事诉讼法》第38 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4.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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