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三、确定管辖
文字部分的相似是指作者对作品思想创作的表达方式相似,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其判定的主要依据是软件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
非文字部分的相似是指软件整体上的相似,主要在软件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结果输入输出方式等方面的相似。
在认定一款软件是否构成侵权时,对于该软件的实质性相似确定是十分重要的。《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者对于其作品的表达而非其思想,因而作品形式的实质性相似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依据。传统文学作品的实质性相似主要表现在文字部分相似之上。而计算机软件不同于此,其实质性相似更基于注重其非文字部分的相似,因此,在具体的实务中对于这方面的举证就变得尤为重要。
(3)合理来源
权利人主张构成侵权行为时,通常会举证被控侵权人有接触软件的机会。而被控侵权人如若主张其未侵权,则应当对软件的合法来源进行举证,如软件的复制经权利人授权,软件为独立开发完成等。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以下的赔偿”,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的赔偿金额,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以下顺序进行认定:
对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认定问题,如果侵权人的行为属于对侵权产品的销售,发行行为的,则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2)依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时,以侵权人的侵权软件复制品的总销售额减去可从中扣除的成本,以及由被侵害的软件著作权以外的因素带来的利润来计算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3)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