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纠纷诉讼管辖权异议与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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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民事诉讼管辖地

(一) 著作权纠纷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概述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被告可就级别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也可对地域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地域管辖的管辖权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 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对人民法院就管辖异议所作出的裁定,包括驳回裁定和移送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应该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定。

司法实践中,有些被告明知受诉法院有管辖权而为拖延诉讼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是不可取的。恶意管辖权异议明显加剧了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人为浪费了法院的司法资源,从实际效果来看,很可能得不偿失。

(二)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常见问题及法律适用

1.“被告住所地”的司法认定

根据《民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 1 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司法实践中,常有被告以其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工商登记地址与主要营业地、主要办公机构所在地不一致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此情形下,被告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如暂住证,房产证,租赁合同,履行租赁合同的票据,水、电、气缴费单据,居委会证明,物业公司证明等证据。如有争议,人民法院可到场勘察其实际居住情况、经营情况或办公情况。

2.“侵权行为地”的司法认定

2006 年的《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第l 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虽然上述解释已被2013 年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废止,但该解释在同一问题上的规定类似。其第15 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上述两个司法解释都提到的“计算机终端”,指的是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而非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需要强调的是,不是权利人发现侵权内容的任何一台电脑所在地都可以成为管辖连接点。因为,上述规定明确限定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和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应当注意,上述《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明确限定,只有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或者虽然可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但是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境外的情况下,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才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从技术上讲,一般来说,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和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是可以确定的。因此,以“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为由,以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通常是权利人选择办理公证的公证处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的案件,一般不会得到法院受理。已经受理的,如果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将裁定把案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3.管辖权异议的常见有效理由

(1)以某间接侵权人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但未起诉该间接侵权人,则该间接侵权人的行为并非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其住所地也非本案被告住所地,故原告选择的管辖连接点无效,案件应当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或者本案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

例如:
原告:王某;被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诉称:原告创作的小说《罗浮》于2009 年 12月在纵横中文网发表后,累计点击量已超过2000万。被告经营的起点中文网于2010 年 4月15日也推出了一部小说《罗浮》,并购买了百度推广链接中的关键词,使其在搜索结果中排名第一。原告指控被告恶意利用原告作品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受理本案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均不在本院辖区。虽然本案被控侵权行为部分涉及百度网,但原告并未将百度网的经营者列为被告,故百度网的服务器所在地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侵权行为地。故裁定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裁定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2)以某间接“侵权”人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也起诉了该间接“侵权”人,若该间接“侵权”人的行为明显不侵权,则不应成为本案被告,故原告选择的管辖连接点无效,案件应当移送至实施侵权行为的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

例如:

原告:赵某;被告:新疆大学出版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胜利路14号。被告:国家图书馆,住所地: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3号。原告诉称:新疆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侵犯其著作权,国家图书馆收藏有该书并提供借阅服务,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审理过程中,海淀法院认为国家图书馆向公众提供涉案图书的免费借阅服务明显不构成侵权,国家图书馆不应成为本案被告,原告应向新疆大学出版社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经释明,原告申请撤诉,海淀法院裁定准许。

本案中,如果原告选择将某书店列为共同被告,且书店销售涉案图书的行为可能侵犯原告发行权,则书店住所地和销售涉案图书地可以成为管辖连接点。但应当注意,国家图书馆的免费借阅行为和书店的销售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4.管辖权异议的常见无效理由

(1)直接侵权人不在受诉法院辖区

司法实践中,常有被告(生产商、出版社等直接侵权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直接侵权人不在受诉法院辖区,另一被告只是销售商,原告起诉销售商属于虚设被告,请求把案件移送到直接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权异议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销售侵权复制品也是侵权行为,销售商可以成为本案被告。同一案件多个被告在不同辖区的,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有权择一地点起诉。

(2)间接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常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间接侵权人(多为销售商,如书店)虽在受诉法院辖区,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住所地不应成为管辖连接点,请求把案件移送到直接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权异议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销售商未必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销售商有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销售商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须经法院实体审理之后才能判定。即使销售商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侵权复制;品也是侵权行为,也应至少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在程序上,销售商成为本案被告没有法律上的障碍。销售商住所地的法院可以取得案件管辖权。

下附管辖权异议书和管辖权异议裁定模板各一份,供参考。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B 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乙某,总经理。
申请人因A 公司诉申请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本案为民事侵权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的网络服务器和实际经营地均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附:证据 X 套


                                                             申请人:B 公司
                                                           法定代表人:乙某
                                                          二OXX 年 X月X日


另附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书一份,供参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 X X)海民初字第XX号

原告:A 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 街道 X号院 XX号。
法定代表人:甲某,董事长。
被告:B 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 街 X号X 单元 XX号。
法定代表人:乙某,经理。
被告:C 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丙某,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 A 公司诉被告 B 公司、被告 c 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被告 C 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及其住所地均在上海市XX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 B 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 C 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 C 公司的管辖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XXX
                                                         代理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二0XX 年 X月X日
                                                         书  记  员XXX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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