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答辩的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 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 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 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二)答辩状的书写
1.形式要件
答辩状是对起诉状的答复和反驳,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内容要件
答辩状的内容必须针对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可以从实体和程序方面进行抗辩。程序抗辩是指从诉讼程序上抗辩原告的起诉,通常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 19 条之规定主张原告之诉不应受理,或者应当驳回起诉。实体抗辩是从实质内容上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原告诉求无事实根据,或者无法律依据。注意答辩不是内容越多越好、越长越好,而是简明扼要,抓住要害,而且要附以证据作为支撑。以下分类说明:
(1)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实体抗辩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可以针对起诉状中的权属部分、侵权部分和赔偿部分进行实体抗辩。对权属的常见抗辩主要包括:
①涉案标的没有独创性、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②涉案标的构成作品,但已超出著作权法保护期限,
③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如涉案作品著作权归被告、案外人或者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著作权。
④被告没有实施原告指控的行为:如被告并非该行为主体,案外人实施了该行为,或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该行为。
⑤被告实施了原告指控的行为,但该行为根据著作权法构成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
⑥被告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⑦原告索赔数额过高:如被告没有获利,原告没有损失,或原告证据不足以支持其索赔数额。
(2)著作权合同案件的实体抗辩
在著作权合同案件中,可以针对起诉状中的合同成立、生效、解释、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引起纠纷的行为进行实体抗辩,如合同未成立,原告不是合同主体,被告不是合同主体,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被告没有实施违约行为,原告违约在先,被告依法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被告违约行为比较轻微,被告违约行为不足以导致解除合同,原告索赔无事实或合同依据,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求法院酌情减少等。
(3)程序上的抗辩
主要有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要件,原告并非著作权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被告不适格,或一事不再理,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