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署名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的解读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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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署名侵犯他人著作权

作者有权在其作品上署名,以表明其身份。署名过程中,既可署真实姓名,又可署笔名,亦可以不署名。但不可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署名,若此种署名使一般公众对作品的作者或其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可以认定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假冒他人署名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的解读
[案例]

周国平诉叶某、李某假冒署名侵犯著作权案
周国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 员,曾发表多部哲学、文学作品。2004年12月,叶某与李某签订协议,约定李某买断叶某所编5部书稿,稿费按每本5000元计算,其中包括《纯粹的智慧》。双方约定《纯粹的智慧》一书的作者署名周国平,由叶某找到同名同姓之人,并取得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证书,应出版社的要求,叶某需和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或出具授权委托书给李某。后叶某交给李某一份委托书及一张姓名为“周国平”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内容为:“《纯粹的智慧》一书系我本人创作,全权委托李某代办出版事宜,若出现侵权行为,归我本人负责。”委托书有“周国平”签字。经查,叶某向出版社提供的姓名为“周国平”的身份证系伪造。2005 年 2月,某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纯粹的智慧》一书。上述两书 面市后,被宣传为周国平新作,通过订货会、网络、书店等方式进行了销售,销售情况良好,多次进入相关书店销售数量前十名。2005 年 4月,周国平公证购买了《纯粹的智慧》。

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人有权在其作品上通过署名表明其权利人身份。上述案件中,涉案图书上作者署名为“周国平”,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被告双方均认可上述图书 并非本案原告所著,且“周国平”的身份证系伪造。在叶某与李某的协议中,双方先确定作品《纯粹的智慧》署名为“周国平”后,再约定由叶某去找同名同姓之人,并取得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证书,由此可认定叶某与李某有假冒周国平署名的故意。叶某、李某故意制作假冒周国平署名的作品,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既包括作者有权决定在自己的作品署真名、假名、笔名或不署名的权利,也包括禁止在他人作品上署自己名字的权利。周国平作为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学者,发表过多部哲学、文学作品,公众对其作品的风格是熟知的,叶某、李某假冒周国平署名制作作品,且内容、风格亦模仿周国平以往作品,其假冒行为不但会对周国平的声誉造成损害,导致公众评价降低,而且这种公众评价的降低也会影响有关单位对周国平的作品市场价值评估,客观上侵害了周国平的经济权利,故对周国平要求叶某、李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

上述图书出版后,市场销售量较大,相关媒体亦进行了宣传,即使在出版社采取停止销售,收回涉案图书等措施的情况下,在市场上仍有涉案图书销售,可见叶某、李某的侵权行为已造成较大影响,采取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周国平所受的精神损害。故对周国平要求叶某、李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叶某、李某立即停止侵权,在《纯粹的智慧》图书上不得使用“周国平”署名;在《图书商报》上刊登声明,向周国平公开致歉,消除影响;被告叶某、李某向原告周国平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开支等共计36,088 元;被告叶某向周国平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开支等共计36,126 元;驳回原告周国平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分析解答]

本案涉及的主要为假冒他人名义出版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著作权法》第9 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一般来说,作者即可以署其真实姓名,亦可以署其笔名,亦可选择不署名。这是作者作为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但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并非无限制的,如著作权人故意假冒他人署名,即可能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从叶某和李某订立的协议内容来看,二者明确约定了图书的署名,并约定寻找同名同姓之人,依次取得相应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二者在完成图书按照约定方式署名并完成出版的过程中主观故意明显。在涉案图书与周国平作品的风格上来分析,周国平知名度较高,其作品风格亦为公众所熟知,叶某、李某假冒周国平署名制作作品在内容、风格也模仿了周国平以往作品。对一般公众而言,分辨作品作者的直接途径就是署名,若存在同名作者亦可通过其作品所呈现的内容及其体现的风格来加以区分。在本案中,涉案图书不仅使用了“周国平”的署名,作品风格亦与周国平作品相似,存在使一般公众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能性。由此,叶某和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周国平的著作权。

[法律法规链接]
《著作权法》第10 条、第48 条、第49 条第2款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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