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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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中有关管辖的争议并不多,根据一般的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就可确定地域管辖的范围,但自2014年11月3日起最高院颁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后,由于新法的实施需要一个“落地”过程,当事人或法官的理解可能会有所不同,有关地域管辖的争议开始增多,该《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因此,在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除了考虑基本的管辖规定外,对于北京、上海及广州等地所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还需要考虑该案所争议的标的是否涉及上述最高院所颁布并实施的特殊规定,以此来确定管辖是否得当,管辖异议权是否有发挥用武之地的机会。通过如下一个比较简单的案例我们可以看看实务中该《规定》是如何理解的?法院又是如何确定管辖是否得当的?

基本案情:

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原告刘音与被告董浩、被告苏州中广云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中广游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后,被告董浩、被告苏州中广云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两被告认为,被告苏州中广云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第三人中广游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均属于江苏省苏州市的公司,被告董浩的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翠路桂芳园七期30号楼C单元1005。根据其办理的上海市居住证,其在上海市的居住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XXX弄XXX号XXX室,有效期为2012年6月26日至2015年6月26日。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裁判: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董浩、被告苏州中广云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至原告起诉时该被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XXX弄XXX号XXX室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被告辩称的其已于2015年4月17日开始持有江苏省苏州市居住证并在该市居住,即使该事实属实,被告在江苏省苏州市连续居住的时间并未满一年,故其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地址应认定为被告董浩的经常居住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同样隶属于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结语

随着经济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在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整个社会对于技术的依赖越来越大,科学技术从根本上决定着国家的经济实力,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主要因素。计算机软件作为现代社会最主要的技术基础之一,承载了对整个社会进行技术变革以及推动经济增长的重任。国际社会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问题越来越重视,我国也频频出台新法、新规等对其予以保护。但是由于计算机软件自身比较独特、涉及的专业性比较强等特点,而且对于既懂技术有懂法律的跨专业型人才还比较稀缺,而使得在对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过程中出现了侵权案件的数量大、技术问题与法律问题相互交叉、侵权判定困难、损失鉴定不易等诸多方面的实际困难,增加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难度。这已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重视。因此,笔者认为,除了从完善法律制度方面对计算机软件予以保护之外,还需要努力培养跨计算机领域的专业法律人才,双管齐下,才能使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效果更加充分、全面、有效,有关计算机软件方面发法律制度才能更好的实现“落地”过程。本文主要围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的地域管辖问题,分析不同类型的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的特点,运用了比较丰富的案例资料来阐述这些问题。但因笔者水平有限,错误与疏漏之处在所难免,衷心希望广大读者与法律同行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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