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外挂违法吗?
【摘要】
“外挂”是什么?根据网络定义,所谓外挂就是一种第三方软件(不是所有第三方软件都是外挂的,比如插件)或程序,该说法通常是被用于游戏领域,指专门针对一个或多个网络游戏,通过破解游戏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对游戏软件进行反向工程后找出该游戏程序的技术漏洞,从而编制能够在用户端改变游戏程序操作的一种独立外接(挂)程序。通俗而言,其就是一种通过改变网络游戏软件的部分程序,制作而成的作弊程序。用户可以利用“外挂”这种作弊手段轻易得到其他正常用户无法得到、或必须通过长期运行程序才能得到的游戏效果。
虽然对“外挂”的定义是一种“作弊”程序,但它却并不因此就一定是非法的,那么它的合法性与否问题究竟是怎样,本文以结合案例进行分析的形式就此展开探讨。
【正文】
外挂给许多厂商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侵害,“外挂”在现存法律规范层面上的概念和解释主要体现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产部在内的五部委曾经联合发布过的《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在该《通知》中,明确指出了“私服”、“外挂”行为的严重违法性,即“私服”、“外挂”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
由上可见,该通知将“外挂”行为明确定性为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要求应予以严厉打击。但使用“外挂”的行为是否一定落入违法的范畴?答案并非一定,这还需要考虑其授权性与否的问题。
根据使用“外挂”的行为是否进行了授权,可分为:授权外挂和未授权外挂两种。授权的外挂软件在合理性、使用性、安全性上都是最优秀的,由于开发外挂需要考虑自身体积、人体功效及可靠性,所以好的外挂一般都是先由多个人或组织开发各式各样的,由官方测试后认定某一单位开发的外挂可以安全、稳定的给用户服务,这样官方才会授权它可以公开出售、下载及使用。
但未授权外挂并不因此就是违法的,授权外挂的前身都是未授权外挂,它们需要在主体软件上作全面的测试,不然很容易出现死机、毁数据或其他有害症状。
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首先,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及《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从事互联网游戏出版活动的,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许可。未经批准或许可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开展互联网游戏出版活动。其次,根据《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国家版权局合法登记的计算机软件收国家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著作权人允许,复制发行或者部分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的,均构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由此可见,未授权的外挂是不可以随意发放给用户的,更不能作为商业用品进行交易,所以法律为了软件用户的数据安全规定:出售未授权外挂是违法的行为。此外,如果未授权外挂被人利用来传播病毒和木马,那对用户来说就是一场灾难。通过下面这个案例我们来具体分析。
【基本案情】
2013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案件七,陈立平、汤佩玲侵犯著作权罪案。(案号为:(2012)望刑初字第166号)。
2009年3月至2012年5月间,被告人陈立平、汤佩玲夫妇未经著作权人上海盛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擅自在互联网上下载《热血传奇》软件,并由被告人汤佩玲在网上联系上线广告代理商,委托广告代理商发布其盗版《热血传奇》游戏广告,募集更多的游戏玩家,并通过玩家以现金、点卡、Q币等方式购买盗版游戏中的“元宝”从中获利。从2011年9月18日至2012年4月28日期间,两被告人非法经营额达728 965元,非法获利14万余元。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立平、汤佩玲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上海盛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许可,盗用其游戏软件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据此判处:被告人陈立平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二年,罚金10万元;被告人汤佩玲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4万元;两被告人犯罪违法所得1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评析】
采用游戏外挂、私自架设、租用网络游戏服务器等方式,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成为近年来利用互联网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要手段,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出版机构以及游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互联网游戏出版行业的正常秩序。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并给予刑事制裁,对社会公众予以警示和教育,对促进网络游戏创意产业的规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综上所述,外挂行为,包括制造并销售外挂、单纯销售外挂等行为,根据其不同的行为性质以及严重程度,可能导致行政、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权罪或非法经营罪等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