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挂”与“私服”是否涉嫌不同刑事罪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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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于2003年12月18日颁发并施行的《关于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新出联【2003】19号),该通知对私服与外挂虽然进行解释,但其所作解释是一个笼统的解释——“私服”、“外挂”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私服”、“外挂”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就实务情况而言,“私服”与“外挂”是存在着明显差异的。私服是针对官服(即官方服务器)就是未经版权人授权架设的游戏服务器,它在技术和服务实力上都和正式的官服没有可比性的,因为这些技术和服务的存在就是不合法的;而外挂就是网络游戏作弊工具。外挂最初的意思是外部调用程序的通俗称法,其之于网络游戏而言,主要指那些对游戏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程序,主要有自动工作、游戏加速、能力加强等功能。

从上述解释可以看出,私服和外挂对于游戏本身的侵害程度是不一样的,那么具体到司法实务中,因“私服”与“外挂”不同行为所涉的法律风险有何不同呢?本文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振宇、刘子轩、梁海亮侵犯著作权罪一案及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敏、梁某甲非法经营罪一案为例,浅要分析“外挂”与“私服”不同法律风险问题。

【“外挂”与“私服”涉嫌不同刑事罪名】
一、案涉案人员因架设游戏私服,最终经法院审查判定侵犯著作权罪。
在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诉李xx、刘xx、梁xx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中,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上海x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获得韩国著作权人x禅公司的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运营网络游戏《奇迹》(MUONLINE)。被告人李x、刘x在未取得上海x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架设《奇迹》游戏私服并命名为《问天奇迹》,于2012年底开始进行运营,被告人李x负责客服,被告人刘x负责游戏管理,以向玩家出售游戏内装备的形式进行营利。2013年7月,被告人梁x受被告人李x、刘x聘用,负责该私服的客服工作。截至2013年底,被告人李x、刘x、梁x的非法所得共计21万元,其中被告人李x、刘x各分得10万元,被告人梁x分得1万元。经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问天奇迹》与上海x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法运营的《奇迹》的游戏服务端程序存在实质性相似。

二、案涉案人员因擅自制作网游外挂,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发行互联网出版物,涉案人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x、梁某甲非法经营罪一案中,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7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王x、梁某甲未经许可非法共同擅自制作网游外挂出售谋利。被告人王x负责制作针对《传奇》网络私服游戏的外挂程序《风云辅助》,由被告人梁某甲设立经营域名为www.941qq.com和gg.10kf.com/mf.htm的网站提供下载,并通过91支付平台、信通支付平台等网站销售运行该外挂程序所需的卡号及密码,变相发行该外挂程序,非法经营数额139万余元。经上海晨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风云辅助》外挂程序属于破坏性程序。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缴人民币650000元;被告人王x退缴人民币900000元。

结合上述两个实务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私服”与“外挂”行为涉嫌的刑事罪名不同,这主要是因为“私服”与“外挂”的行为对游戏本身的侵害效果不同造成。
对游戏本身而言,“私服”主要是对游戏本身进行了复制、发行,侵害了游戏本身的著作权权益,而本案中“外挂”的情形是针对游戏本身设计的一种破坏性程序,未复制被侵权者研发的游戏软件,与刑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不同。因为二者行为方式对游戏本身的侵害程度的不同,最终导致了二者所涉刑事罪名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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