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在经销关系、授权与被授权关系中,常常出现一种软件侵权情形,被授权方或经销方在未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前提下,将授权软件“改头换面”重新申请软件著作权或是抢注授权软件的软件著作权,由于我国对于著作权的登记系自愿登记原则,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以著作权证书上的权利人认定权利人,因此当发生“抢注”等侵权行为时,权利人往往气愤难平却又慌乱该如何维权?
本文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广州可酷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围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为例,对软件被他人以变换软件名称的方式申请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是否涉及侵权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是一家专业从事游戏的研发商,拥有游戏《少年群英传》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享有的权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各种形式、格式及媒介存在的源代码、数据库、文档、技术资料、图形、地图、形象、情节等,并于2016年4月25日获得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8月4日签订了编号为20160705的《网络游戏独家代理发行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原名为《乱舞三国传》现名为《少年群英传》的游戏授权给被告运营推广,并约定被告有权更改游戏的名字并申请相关软著、备案及版号,此项产生的费用,原被告需各自承担50%,从后期分成款中扣除。
2016年7月20日,被告获得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的软件名称为:围信少年群英传游戏软件[简称:少年群英传]V1.0,著作权人为深圳市围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登记号为2016SR187337。
【法院裁判】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评析】
本案中,基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主张其系《少年群英传》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事实依据充分。
被告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少年群英传》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著作权人申请登记,并无原告的明确授权;且被告并非该软件作品的作者,故被告不能依据该登记证书取得该登记证书所载明的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请求确认登记号为2016SR187337、软件名称为《少年群英传》的著作权归原告所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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