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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未经许可下周复制文字作品小说型侵犯著作权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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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3)徐知刑初字第21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炬想,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2012年2月14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2月14日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害单位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小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晓晨。


案件概述: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炬想犯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于2012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炬想及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以来,被告人王炬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下载复制著作权人文字作品1万余部,上传至自己开设的“酷小牛小说网”网站供互联网读者阅读,并通过该网站上发布收费广告的方式牟利。被告人王炬想在该网站上的广告收入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和2000余美元。经徐州市版权局鉴定,送检的533部文字作品中,有526部与“起点中文网”相同文件名对应的文字作品来源于同一作品。

被告人王炬想于2012年2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炬想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炬想当庭表示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害单位同意公诉机关指控,请求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判处。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0年以来,被告人王炬想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下载复制著作权人文字作品1万余部,上传至自己开设的“酷小牛小说网”网站供互联网读者阅读,并通过该网站上发布收费广告的方式牟利。被告人王炬想在该网站上的广告收入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和2000余美元。经徐州市版权局鉴定,送检的533部文字作品中,有526部与“起点中文网”相同文件名对应的文字作品来源于同一作品。

被告人王炬想于2012年2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炬想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广告联盟收入明细等书证,徐州市版权局鉴定报告,新沂市公安局网络警察大队制作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炬想当庭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炬想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王炬想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炬想归案后能够退赔被害单位损失,违法所得亦全部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在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炬想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予以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颜茂苏

审 判 员  刘春华

代理审判员  崔金城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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