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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后转公安立案的侵犯著作权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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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呼刑初字第202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符某某,女,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案件概述: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6日,经哈尔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检查,在被告人符某某经营的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胜利街25号的音像店内,扣押非法音像制品出版物(DVD光碟)1070张。经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鉴定1070张光碟为非法出版物。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5月7日将被告人符某某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出具的物证DVD光碟扣押清单及照片,符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鉴定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符某某在庭审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对符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符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凤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宋博宇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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